中華石化網訊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發布《草甘膦及其鹽類登記管理意見(征求意見稿)》,意見稿中對草甘膦及鹽類登記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允許草甘膦及其各種鹽類原藥登記。在企業提供綜述性論證報告,表明草甘膦鹽與草甘膦在作用機理及代謝方面基本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減免草甘膦鹽類原藥亞慢性、慢性毒理學和環境行為資料。
二、草甘膦制劑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記。根據農業部、工信部第1158號及946號公告規定的草甘膦含量梯度,制劑可以按其不同存在形式登記,即:每個草甘膦含量梯度可登記不同的草甘膦鹽,產品化學資料中需同時標明草甘膦及鹽的含量,并按《農藥登記資料規定》提供相關登記資料。
三、申請制劑登記時,可以根據實際加工工藝,提供草甘膦或草甘膦鹽的原藥來源證明。
草甘膦作為我國生產和使用量名列前茅的除草劑,其登記管理一直備受業界關注。其存在形式(各種鹽)多,質量檢測復雜,管理難度大。目前,我國已知的草甘膦鹽類有異丙銨鹽、銨鹽、二甲胺鹽、鉀鹽、鈉鹽。
草甘膦原藥已登記超過20年,制劑加工企業可以用草甘膦加助劑生產草甘膦鹽類制劑。隨著行業的發展,為簡化制劑加工,不斷有企業要求登記草甘膦不同鹽的原藥,但對草甘膦鹽類原藥登記的必要性,管理部門存在爭議。
農業部、工信部第1158號公告規定了草甘膦制劑中草甘膦的含量梯度。由于草甘膦國家標準中,只規定了草甘膦的檢測方法,無法檢測草甘膦鹽的含量,加之草甘膦產品多,市場復雜,管理困難。
因此,1158號公告發布后,農業部藥檢所規定每個草甘膦含量梯度只能登記一種鹽,旨在減少產品數量,促使企業圍繞一種鹽產品做大做強。
但有企業反映,這樣管理不利于高活性鹽類產品的開發及國內外市場開拓,不利于使用者選擇好的產品,也不符合大多數國家管理慣例。同時,隨著技術進步,目前已經研究出草甘膦各種鹽的檢測方法,可以通過修訂國家標準或制定企業標準實現對鹽的含量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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