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作為農藥生產、使用大國,我國始終高度重視農藥管理工作。雖然目前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管理水平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但我國近年來積極加強與各國的交流與合作,參與國際農藥質量標準制定、農產品殘留制定等工作,取得了較好的管理效果。
一、國際和地區組織農藥管理情況
目前,參與全球農藥管理的國際和地區組織主要有6個,分別是聯合國糧農組織(FAO)、世界衛生組織(WHO)、FAO/WHO聯合工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國際公約和經濟合作組織(OECD)。以下簡要介紹這6個組織的工作重點。
聯合國糧農組織FAO
FAO由植物生產及保護司(AGP)負責,同時由AGP負責的還有WHO、UNEP等國際組織。FAO的主要職責是保障農業可持續集約化生產,通過合理選擇農藥、減少農藥使用量等途徑減少農藥風險,對作物進行保護。
FAO的工作內容主要包括6個方面:
1、修定《農藥管理守則》(code of conduct)
今年6月理事會討論通過將《農藥銷售與使用行為守則》改為《農藥管理守則》,從而進行嚴格、全面的農藥管理。
2、加大HHPs農藥管理的力度
制定管理準則,在贊比亞開展項目試點,地區組織進行推動。該準則的制定將對出口帶來影響。
3、制定相關的管理和技術準則和工具(guidelines and tools)
近二年制定了《農藥登記準則》、《農藥質量管理準則》、《農藥空包裝管理準則》、《農藥抗性預防和治理準則》等7項準則,推動規范管理。
4、促進全球農藥登記工作
注重地區合作和區域發展,開發了登記電子工具(toolkit),提高登記能力建設,同時推進登記協調統一。
5、農藥廢棄物管理obsolete pesticides
開發了廢棄物管理的指導技術手冊(如FAO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ol Kit for Obsolete Pesticides)。與歐盟和日本等合作(項目支持),結合BASEL公約,開展農藥廢棄物和空包裝的處理項目。
6、殘留和產品標準制定
由農藥殘留聯席會議(JMPR)和農藥產品標準聯席會議(JMPS)進行制定。
世界衛生組織(WHO)
WHO組織下有二個部門工作涉及農藥管理,分別是被忽略熱帶病害司農藥評估項目(WHOPES:WHO Pesticide Evaluation Scheme)和公共健康和環境司的化學品安全處,主要工作職責為評估和協調化學品(包括農藥)的安全性;促進和協調衛生農藥的測試和評估方法。
WHOPES收集、整合、評估和傳播有關衛生用農藥的使用信息,它的建議對成員國的農藥登記有促進作用。WHOPES的工作目標是找到安全的和經濟的替代農藥和施用方法;制定和推廣正確選擇衛生用農藥和施藥方法的政策、戰略和指導方針,并協助和監督其會員國執行。
WHO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化學品安全、農藥評估、中毒急救中心建設和自殺預防。
FAO/WHO聯合工作
FAO和WHO進行聯合管理的組織包括FAO/WHO農藥管理聯席會議(JMPM)、FAO/WHO農藥殘留專家聯席會議(JMPR)、FAO/WHO農藥標準聯席會議(JMPS),并成立國際食品法典農藥殘留委員會(CCPR)來共同探討解決當前農藥管理、殘留等問題。
JMPM每年召開一次,主要負責起草、修改、審議農藥管理的國際法規、起草和審批各種農藥管理的技術準則、討論農藥管理的國際新問題并提出建議。
JMPR的主要職責是開展農藥殘留評估工作,提出全球一致的與農藥殘留有關的建議,提供給CCPR審議。JMPR建議包括推薦的最大農藥殘留限量(MRLs)、每日允許攝入量(ADIs)和急性參考劑量(ARfD)。
JMPS負責審議制定所有農藥原藥標準和多數制劑標準,這些標準已成為判斷農藥產品質量高低的國際標準,不僅為各國農藥管理、控制產品質量提供依據,而且在國際貿易中成為合同的重要內容。
CCPR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AC)的一個綜合主題委員會,是以保障消費者的健康和確保食品貿易公平為宗旨,制定國際食品標準的政府間機構。CCPR的主要任務是召開年度會議,組織成員國進行標準及相關文件的審議,對CAC制定的農藥殘留限量標準進行預評審。
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
設立UNEP的目的是降低全球范圍不可持續的化學品管理對人類健康和環境帶來的日益嚴重的風險。
在環境署支持下發展的三個公約共同為危險化學品的無害化管理提供了國際框架。環境署為巴塞爾公約和斯德哥爾摩公約提供秘書處。環境署和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共同提供了鹿特丹公約的秘書處,這兩個秘書處分別設在日內瓦和羅馬。
UNEP的近期主要工作包括制定全球化學品展望、制定化學品及農藥環境污染分析技術準則、以及主要針對發展中國家的化學品管理立法、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
農藥相關國際公約和經濟合作組織(OECD)
目前國際上與農藥相關的國際公約主要有以下4個:
1.POPs公約
《關于持久性有機物污染的斯德哥爾摩公約》于2001年被通過,該公約回應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不受持久性有機物影響的迫切需要。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是指高毒性的、持久的、生物富集并在環境中長距離轉移的化學品。該公約旨在消除或限制所有有意生產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2.PIC公約
《關于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約》于1998年被通過。過去30年化學品生產和貿易的迅速增長凸顯了危險化學品和農藥帶來的潛在威脅。
3.Basel公約
《控制危險廢料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于1989年被通過,該公約旨在應對來自工業化國家的有毒廢物被傾倒于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處于過渡期的經濟體所引發的擔憂。
4.Montreel公約
《關于消耗臭氧層的蒙特利爾議定書》,簡稱《蒙特利爾議定書》,是為實施《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對消耗臭氧層的物質進行具體控制的全球性協定。于1987年9月16日在加拿大的蒙特利爾通過,向各國開放簽字,于1989年1月1日生效。
經濟合作組織(OECD)中負責農藥管理的是OECD農藥項目(OECD Pesticide Programe)。該項目旨在幫助各國政府聯合評估和降低農藥的風險。OECD鼓勵各國政府分擔農藥登記的工作和研究工具來監控和減少農藥對健康和環境的風險。經合組織同時處理非農業用農藥項目。
OECD主要的工作領域包括農用化學農藥登記、生物農藥登記、農藥測試和評估、減少農藥風險、小作物農藥登記、打擊非法貿易。
二、國際農藥管理發展趨勢
在農藥管理規定的法制化發展來看,目前各國政府紛紛加強了立法,從各個環節對農藥的生產、運輸、銷售、使用進行了嚴格的管理,使其有法可依:FAO修訂了《農藥管理行為守則》;歐盟頒布有關生物殺滅劑產品的法規,并批準農藥緊急使用授權指導綱要;阿根廷更新農藥登記要求;泰國和巴西制定執行了農藥管理新規定;中國也正在對農藥管理條例進行修訂。
隨著全球各地高毒農藥禁限用的繼續深入,生物農藥關注度的持續升溫,農藥還具有安全性管理的趨勢。在小作物登記方面的的工作正在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有序開展,同時,干擾內分泌和蜜蜂健康的農藥成分在近一段時間內受到了特別的關注。
同時,農藥生產貿易和農產品貿易日益全球化,為達到節約社會資源、提高管理效率、降低市場準入成本等目的,各種相關的國際公約得以制定,農藥管理呈現出國際化的趨勢。區域性合作組織如OECD農藥工作組等相繼成立,各國合作不斷增加,如國家間農藥登記聯合評審的推行,使得企業在一國申報登記的資料在兩國均有效。我國也積極參與到這一趨勢當中,由于中國在境外登記和供應商登記增加,越來越多國家要求ICAMA,中國與美國、加拿大、德國、澳大利亞、新西蘭、巴西、烏克蘭、印度等國都開展各種類型的農藥管理合作。
此外,國際上的農藥技術標準趨于統一。GLP實驗室的設立規范了登記試驗管理和質量管理,實現了資料互認;GHS統一了風險分類和管理;GRHS對登記格式和指標進行了統一;建立了全球登記資料申報統一系統GHSTS
三、我國農藥監管及農藥行業發展的應對之策
我國的農藥監管部門必須建立一個完整、高效的全程管理機制。從法制角度來說,市場準入采用登記管理,市場監管采用經營許可。應當理清政府管理與市場調節的關系,簡政放權,減少市場準入制度,完善全程管理,強化權責一致;建立職責明確、重點特出、簡便高效的農藥管理制度。使企業有更多的時間、精力來進行自身發展。
全面參與國際組織的農藥管理工作,重點加強重要區域組織的合作,強化與重要貿易國的合作。全面參與全球農藥登記聯合評審(GJR)農藥生產和登記應實現測試的標準化、統一化(GLP),資料的互認。安全風險評估技術和模型的引進和建立應注重安全,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和公眾環境安全為目標。
我國農藥行業應盡快轉變觀念,調整發展戰略,實現由化工企業向科技公司、由原料供應者向技術服務提供者、由國內企業向國際公司的轉變。充分了解目的國農藥管理的政策及其變化,跟蹤登記審批的動態,參與JMPS,JMPR和CCPR有關技術活動,積極參與質量和殘留的制定。
農藥企業應盡快引入產品、經營和服務本土化,管理國際化的理念,了解農業、病蟲害、市場需求,定向設計開發,合作、成立公司,通過利潤優勢,建立渠道。提供技術服務,通過技術推廣和解決問題來銷售產品,而不是簡單的買賣。利用現代企業的先進管理方式進行企業運作和管理。
糧食安全和食品質量安全問題是全世界共同面臨的挑戰,中國政府將一如既往地積極加強與各國的交流與合作,與各方一道共同努力,為提高農藥產品質量、保護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安全及全球農業穩定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網站聲明:凡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目的在于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弘揚石化精神,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