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藥生產經營主要由《農藥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農藥管理條例實施辦法》、《農藥生產管理辦法》、《農藥登記資料規定》、《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等多項與農藥相關的法規和部門規章進行規范,相關內容體現在以下方面:
1. 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在我國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經國家工信部核準。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有效期限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續保留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請。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經核準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2. 農藥產品登記:企業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應當進行登記。農業部所屬的農藥檢定所具體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工作。農藥登記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規定申請續展。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農藥登記使用范圍、方法、劑量的或者改變農藥有效成分以外組成成分的、向中國出口的農藥生產地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3. 農藥產品生產審批及許可:我國農藥生產實行生產許可或批準制度。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應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辦理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工信部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4. 農藥質量和技術規范:我國農藥技術規范是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相結合的三級標準體系,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無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由企業擬定企業標準,經省級標準化委員會、技術監督局進行標準化審查備案后執行。
5. 行政保護:我國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不得使用前款數據申請農藥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除外。
1. 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在我國開辦農藥生產企業(包括聯營、設立分廠和非農藥生產企業設立農藥生產車間),應當經國家工信部核準。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有效期限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續保留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的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個月前向工信部提出申請。農藥生產企業資格經核準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
2. 農藥產品登記:企業生產農藥或者向中國出口農藥,應當進行登記。農業部所屬的農藥檢定所具體負責全國的農藥登記工作。農藥登記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應當在有效期屆滿90日前按規定申請續展。經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改變農藥登記使用范圍、方法、劑量的或者改變農藥有效成分以外組成成分的、向中國出口的農藥生產地發生變化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3. 農藥產品生產審批及許可:我國農藥生產實行生產許可或批準制度。生產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農藥,應當向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申請辦理農藥產品生產許可證。生產尚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但已有企業標準的農藥,應當經省級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工信部批準,發給農藥生產批準證書。
4. 農藥質量和技術規范:我國農藥技術規范是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企業標準相結合的三級標準體系,農藥產品質量標準執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如無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由企業擬定企業標準,經省級標準化委員會、技術監督局進行標準化審查備案后執行。
5. 行政保護:我國對獲得首次登記的、含有新化合物的農藥的申請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試驗數據和其他數據實施保護。自登記之日起6年內,其他申請人未經已獲得登記的申請人同意,不得使用前款數據申請農藥登記。但是,其他申請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數據申請農藥登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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