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105號
公布《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發(fā)布單位】商務部 海關總署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105號
【發(fā)布日期】2010-12-30
【實施日期】2011-01-01
根據(jù)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商務部和海關總署對《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進行了調整,現(xiàn)將調整后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見附件)予以公布。
進口放射性同位素須按《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報環(huán)境保護部審批后,在商務部配額許可證事務局申領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進口經(jīng)營者持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進口手續(xù)。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執(zhí)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第120號公告公布的《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同時廢止。
附件: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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