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1月9日消息,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加強成品油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以原油以外的其他原料加工成品油的納稅人、以及用外購汽油和乙醇調和乙醇汽油的納稅人,應于2009年1月24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消費稅稅種管理事項。
《通知》稱,納稅人既生產銷售汽油又生產銷售乙醇汽油的,應分別核算,未分別核算的,生產銷售的乙醇汽油不得按照生產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數量申報納稅,一律按照乙醇汽油的銷售數量征收消費稅。
《通知》規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生產企業庫存的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稅原料(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在2008年12月稅款所屬期內按照生產原料一次性領用處理。一次性計算的稅款扣除金額大于當期應納稅額部分,可結轉到下期扣除。
《通知》規定,2009年1月1日后,生產企業在記錄前款一次性領用原料稅款抵扣臺帳時,可按照先進先出法記錄原料領用數量(領用數量不再作為計算扣稅金額)。待一次性領用原料數量用完后,再將發生的原料領用數量作為當期計算稅款抵扣的領用原料數量。
來源:國稅總局
網站聲明:本網部分文章、圖片來源于合作媒體和其他網站,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的目的在于發揚石化精神,秉持合作共贏理念,傳遞更多石油化工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有版權問題,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盡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