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21日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作出修改,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辦法,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這意味著我國從價計征的資源稅改革方案將從前期的局部試點進一步推至全國。專家認為,資源稅改革方案實施后,相關企業稅負可能明顯增加,可能進而推進國內資源品價格上漲。出于保護礦產資源的需要,提高資源品的稅額似乎已成為全球普遍實施的手段。
我國資源稅從價計征的改革方案最早于2010年6月份在新疆試點,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稅率為5%。在2010年12月1日,在稅率和品種不變的基礎上,試點地區進一步推廣至重慶、四川、貴州、云南、山西、甘肅、寧夏、青海、內蒙古、廣西和湖北等西部省區市。
資源稅改革之后,單位資源的稅負額度明顯提升。以原油為例,如果以從量計征的方式測算,每噸原油需要上交8-30元/噸的資源稅,而如果以按價計征的方式測算,按5%的稅率,8月份我國原油出廠價為5118.7元/噸,石油公司每噸原油需要上交的資源稅約為2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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