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全氟和多氟烷基物質(PFAS)在國內、歐美都要被禁止使用了,這是真的還是假的?”一次氟化工業內會議上,來自浙江脈通智造(集團)有限公司市場部的田艷憂心忡忡地問道,“最近我們做醫藥器械的企業都非常關心這個問題。我們公司做熱縮管產品需要用到氟乙烯丙烯共聚物(FEP),上游的氟材料如果被禁,我們下游怎么辦呢?”
今年2月,歐盟化學品管理局(ECHA)公布了歐盟五國建議禁用約一萬種PFAS的提案,要求從2025年開始限制PFAS廣泛使用,引起氟化工及上下游從業者的擔憂。新提案是否會落地?會在何時落地?又將產生怎樣的影響?為此,筆者聯系了多位業界專家分享自己的看法。
對人體健康損害受關注
PFAS被稱為“永久化學品”,其定義之下包含全氟辛烷磺酸 (PFOS)、全氟辛酸 (PFOA)、全氟己基磺酸(PFHxS)和六氟氧化丙烯二聚酸(也稱GenX)等約12000種有機氟化合物,有些已在全球工業和消費品中使用了70多年。
據SGS科技電子產品限用物質測試服務部全球負責人吳梅介紹,限制PFAS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四個特點:生態毒性、環境持久性、生物蓄積性以及遠距離遷移性。從工業生產排放到最終的廢棄物,PFAS都有可能對空氣、土壤、水質造成污染,并且由于人體難以代謝這類物質,所以PFAS的蓄積會嚴重損害人體健康。
她補充道:“PFAS的遠距離遷移性讓各國都無法‘獨善其身’。因此只有全球攜起手來,共同對PFAS進行管控,才能真正為我們的子孫后代留下健康的生存環境。”
各國已出臺部分限制措施
作為《關于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簡稱《斯德哥爾摩公約》)第一批締約國,我國長期重視對PFAS的管控。2022年,國務院發布《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提出對PFOA、PFOS、PFHxS的管控要求;今年6月,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更是出臺了建立PFASs治理示范區的研究項目。
據悉,《斯德哥爾摩公約》是目前唯一的全球性PFAS管控公約,其對PFO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PFOS及其衍生物、PFHxS及其鹽和相關物質的管控已經生效。但吳梅指出,歐盟REACH法規附錄ⅩⅦ的限制物質清單也值得企業特別重視。
“《斯德哥爾摩公約》只提出要管控,具體措施則需要各個經濟體因地制宜。歐盟是第一個提出要管控PFAS的,也是目前規則制訂最清晰的,其現行法規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和示范效應。”吳梅解釋說,目前歐盟REACH法規附錄ⅩⅦ已經對C9~C14 PFCA及其鹽和相關物質進行管控。
“美國不是《斯德哥爾摩公約》締約國,但美國對PFAS也有自己的管控方式。”吳梅進一步談道,“對于暴露風險較高的產品,比如食品包裝材料、炊具、紡織品等,美國多個州有著更嚴格的PFAS監管要求;而對于其他類別的產品,則有PFAS物質及其含量的信息披露要求。”
歐盟新提案尚未生效
此次歐盟提出的提案尚未被EU POPs或《斯德哥爾摩公約》響應,但多位專家都認為“靴子遲早會落地”。“從歐盟對PFAS各物質的管控歷史看,其中存在一定規律。”吳梅分析表示,PFOS、PFOA兩種物質都經歷了被納入REACH附錄ⅩⅦ、被列入《斯德哥爾摩公約》、被列入EU POPS,最終為避免重復管控而從REACH法規附錄ⅩⅦ刪除的過程。
“值得注意的是,一旦《斯德哥爾摩公約》對管控物質進行增列,它不會像附錄ⅩⅦ那樣間接起作用,而是會直接影響到我國氟化工企業。雖然今年2月發布的提案只是針對附錄ⅩⅦ的,但依照以往經驗,還是建議企業提高關注度。”吳梅說。
“歐盟對PFAS的非必要用途管控正在征求意見中,建議氟化工及下游企業密切跟蹤。”生態環境部對外合作與交流中心首席科學家肖學智也表示,一旦歐盟確定對PFAS或PFAS中某類化學品封禁,若其他主要生產、使用國也隨之跟進,即便我國沒有管控要求,在華的氟化工及下游企業的相關產品出口也將面臨不小壓力。
“國際公約對我國生效的納入管控物質和納入我國《重點管控新污染物清單》(2023年版)等環保管理要求中的物質,企業必須嚴格遵照相關法規要求予以落實;對于《斯德哥爾摩公約》等國際環境公約正在審議納入管控的物質,建議企業提高關注度,早做應對準備;對歐盟等新的管控動向,建議持續追蹤研究。”肖學智總結道。
加強管控不等于全部封禁
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PFAS禁令牽涉到的產品數量極大,如果全部禁止使用,將對整個氟化工行業乃至下游造成巨大打擊。“應該不會都禁掉吧?”關心此事的北京石油化工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副總經理馬永鋒提出了自己的判斷,“PFAS如果真的要禁,整個產業鏈都會受到影響。”
對于這種情況,肖學智表示:“因為PFAS種類眾多、應用廣泛,部分PFAS化學品現階段仍具有不可替代性,短時間內很難全面封禁。從美國的情況來看,他們現在已采取行動淘汰商業使用PFOS、PFOA,但也不是禁掉所有PFAS。”
吳梅也分析道:“像FEP、特氟龍這些材料,它們屬于PFAS聚合物,雖然與PFAS小分子的環境和毒理學特征有所不同,但在生產制造以及排放的整個過程中會生成大量PFAS小分子,進而破壞環境。因此,我們將之稱為PFAS高風險材料,廣義上講這些也在管控范圍內。”
吳梅還表示,此次歐盟針對PFAS禁令的提案是留有豁免空間的:一是某些應用已有其他法規管控,需考慮與其他現行法規協調;二是針對某些特殊用途產品,可給出6.5年或13.5年的豁免有效期。“不過PFAS有多個物質清單,測試方法也未制定,豁免的具體情況還不明朗。具體的應對方案和管控細節,我們也在持續追蹤和研究。”她說。
針對PFAS管控的趨勢,上海聚氨酯工業協會會長、原上海華誼集團副總裁魏建華教授也提出,希望所有置身氟化工行業的企業、單位加強合作,共同迎接國際上不斷更新的環保挑戰,未雨綢繆。(中國化工報 趙欣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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