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日前發布的《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到2013年年底前,淘汰所有生產規模在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同時,今后新建、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單系列生產能力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現有再生鉛企業單系列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年。
業內人士表示,目前國內純粹進行再生鉛生產的企業共有280余家,其中單系列生產規模在3萬噸/年以上的企業約100家,占行業1/3,而其余2/3的企業都低于3萬噸/年,面臨淘汰。據了解,我國目前從事再生鉛生產企業,95%以上是非國有企業,數量多、規模小、能耗高、污染重、回收率低、機械化和集約化程度低,整個產業處于小、亂、散的狀態,很多是家庭作坊式,根本沒有相應的環保設施。
意見稿明確,再生鉛企業必須整治回收廢鉛酸蓄電池,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中的有關要求,禁止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將鉛酸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同時,再生鉛企業不得帶殼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不得利用坩堝爐熔煉再生鉛。企業應采用密閉熔煉、低溫連續熔煉、節能環保短窯等先進設備,并在密閉負壓條件下生產,防止廢氣逸出。
意見稿規定,新建、改擴建再生鉛項目綜合能耗應低于130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于98%,廢水實現全部循環利用。現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應低于185千克標準煤/噸鉛,鉛的總回收率大于96%,冶煉棄渣中鉛含量小于2%,廢水循環利用率應大于98%?,F有再生鉛企業綜合能耗指標應在2013年底前達到新建項目標準。
意見稿還規定,再生鉛企業產生的廢棄渣,廢水處理系統產生的泥渣,除塵系統凈化回收的含鉛煙塵,防塵系統中廢棄的吸附材料、燃煤爐渣等必須進行無害化處理。含鉛量大于2%的水處理泥渣、鉛煙塵必須要經過二次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