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今日發布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國內產業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自2011年10月22日起,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實施期限5年。 歐盟公司反傾銷稅率如下:帝斯曼纖維中間體公司2.3% 、朗盛比利時公司3.4%、宇部化學歐洲有限公司2.6% 、巴斯夫安特衛普公司3.1% 、道默有限公司3.2%、波蘭阿佐提塔諾股份公司4.9%、波蘭普瓦維股份公司4.4%、其他歐盟公司25.5%。美國公司反傾銷稅率為:帝斯曼化學品北美公司2.2%、霍尼韋爾樹脂和化學品責任有限公司3.6%、巴斯夫美國公司 2.5% 、其他美國公司24.2%。
2010年4月22日,商務部決定對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以下簡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2011年1月24日,調查機關發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歐盟和美國的進口己內酰胺存在傾銷,中國己內酰胺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