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社05月04日訊
農業部近日發布第1744號公告,要求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應在2012年8月31日前將含量變更至30%以上,逾期不再保留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
公告指出,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停止受理和批準草甘膦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的田間試驗、農藥登記;已批準登記的草甘膦混配水劑,含量低于30%的,應在2012年8月31日前將含量變更至30%以上,并完成相應登記證的變更,逾期不再保留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2012年8月31日前按原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生產的含量低于30%的草甘膦混配水劑,在其產品質量保證期內可銷售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