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藥檢定所所長楊理健談《農藥管理條例》修訂
海南瓊海市塔洋鎮村民正在稻田里噴灑農藥滅蟲。(蒙鐘德 攝)
再過一周,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主持修訂的《農藥管理條例》的意見征求工作就結束了。新《條例》的出臺進入倒計時。那么,為什么在時隔20多年后,國家要對這個《條例》進行修訂?它的意義在哪里?記者專訪了山東省農藥檢定所所長楊理健。
山東是我國農藥生產、使用、銷售大省。目前,全省有農藥經營單位5.5萬家,定點農藥生產企業256家,4000多個農藥登記產品,全省每年的農藥使用量達到8萬噸(折純),是全國農藥用量第一大省。因此,山東農藥對強化產業監管的認識,在全國有一定的代表意義。
恢復經營許可制度
記者:此次修訂最大的變化在什么地方?
楊理健:這次《農藥管理條例》修訂最大的變化就在于恢復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新《條例》第四章規定,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從今以后,凡想經營農藥的企業和個人,除了要辦工商執照以外,還必須按照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在2004年《行政許可法》頒布實施之前,我國農藥的經營實行的就是許可制度。2004年,我國行政許可法施行后,農藥經營許可被清理,全國取消了農藥經營許可制度,經營農藥不必再經過農業部門審查許可。此次《條例》修訂,實際上是恢復了許可制度。
記者:為什么要恢復許可制度呢?會不會導致壟斷?
楊理健:農藥是生產使用有毒的特殊藥品,理應比人藥管理更加嚴格。因此更應實行經營許可。實踐證明,實行經營許可制度,是強化源頭監管必不可少的關鍵措施。目前農藥經營網點面廣量大,農業部門僅僅依靠事后的督查和執法是遠遠不夠的。
近幾年來,農藥產業出現了不少的問題,幾乎都與農藥經營許可制度取消有關。比如山東,2004年前有2萬個農藥經營單位,現在一下子增加到5.5萬個,有的一個村就有10多家農藥經營戶。由于沒有許可制度把關,許多經營者缺乏起碼的農藥、植保知識,什么農藥賺錢就賣什么,有的甚至把有效成分為零或在低毒農藥里面添加高毒農藥的產品搭配賣給農民,給假劣農藥和國家禁限用農藥提供了市場,給農產品質量安全帶來了嚴重隱患。另一個問題是,黑窩點冒證生產嚴重。農藥生產必須具備“三證”,但由于國家抬高了發證門檻,一些不法分子、經銷商就直接冒充定點正規企業生產偽劣農藥。我們2009年在濟南舉辦農藥“雙交會”時進行了一次調查,結果發現,山東省農藥企業有145家被別人假冒生產,占正規企業的40%。由于農業部門失去了對農藥經營單位的審核把關,這些假冒名義生產的劣質農藥才可以進入市場,導致農藥市場秩序混亂。
恢復經營許可不會導致壟斷。因為新《條例》規定,農業主管部門、農藥監管部門只進行經營資格審核,不準參與農藥生產、經營活動,或者以其名義推薦、監制、監銷農藥產品。由此可見,在新的制度下,農業主管部門退出了農藥經營領域,將在農藥監管和農產品質量監管方面發揮主體作用。
為了《農藥管理條例》的修訂,農業部召開多次座談會。圖為農業部政策法規司在廣東深圳召開的座談會現場。(徐偉松 攝)
取消臨時登記制度
記者:我們注意到,此次修訂取消了農藥的臨時登記制度,為什么要取消?過去這么多年里,這一制度對農藥產業的發展起過什么作用?帶來了什么問題?
楊理健:臨時登記是我國特有的一種農藥登記制度,全世界只有中國有。根據舊《條例》的規定,國內首次生產的農藥,需要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的農藥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由其生產者申請臨時登記,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后,方可在規定的范圍內進行田間試驗示范、試銷。臨時登記的農藥只要進行很少的試驗,就可以登記成功。雖然登記費用低,但臨時登記的農藥產品沒有經過嚴格試驗,農藥風險得不到認可,農藥風險性評估很難判斷,投入生產后,殘留、藥效、藥害問題很難把握。
臨時登記制度是我國農藥登記制度建立初期,國家為鼓勵國內農藥產業快速發展、滿足農業生產需要而設立的。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農藥工業發展迅速,不僅能夠完全滿足國內農業生產需要,還有60%的出口。現在看來,原來的臨時登記制度在農藥試驗、安全性評價等方面都缺乏保障和嚴格要求。根據統計,此前每年臨時登記的農藥產品遠大于正式登記產品。比如,2009年,農業部批準的臨時登記農藥達8543個,而正式登記的只有1460個。這導致農藥企業太多,登記的農藥產品品種也太多,不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和農藥企業規模化發展。農業部的統計顯示,到去年3月,全國取得登記的農藥產品已高達2.8萬多個,其中,相當一部分是臨時登記的。此前,農業部已出臺一系列政策,抬高臨時登記的門檻,同時多次取消了一些農藥產品的臨時登記證,以打擊生產假劣農藥的違法行為。
違法企業10年不準再生產
記者:此次修訂從哪些方面強化了農藥安全使用監管?
楊理健:此次《條例》不但設立了農藥經營許可,而且通過一些規定來強化這種監管。比如,對限制使用高毒農藥,實行規劃定點經營;實行農藥減量計劃、建立農藥使用記錄、大力推廣低毒生物農藥的應用,禁止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或者用于蔬菜、瓜菜、茶葉、中草藥材生產;免費培訓農民使用限制農藥,鼓勵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統一使用農藥,防止農藥污染環境和農藥中毒事件發生,提高農民科學合理用藥水平等措施都將保障農藥安全使用,保證農產品質量安全。
新《條例》還對農藥使用者規定了法律責任。雖然農藥使用者大多數是農民,農民在我們國家是弱者,對他們的經濟處罰很少,但是農藥使用直接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所以新《條例》對不按照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方法、技術要求、注意事項使用農藥,有不遵守農藥標簽標注安全間隔期等作法的農民,均責令其改正或要對其進行懲罰。
與此同時,對銷售高毒農藥的處罰力度也加大了,從而在銷售環節保證高毒農藥不進入市場,不被違法使用。比如,舊《條例》銷售高毒農藥的罰款只是貨值的5~10倍,賣1瓶高毒農藥,10倍的罰款也就是罰50元。新《條例》的處罰力度加大了很多,若違規生產和經營,還有可能吊銷企業的經營和生產定點許可證,企業老板10年內不準再從事農藥的生產、經營;5年內不能再去農業部門登記農藥。
甘肅省甘谷縣植保站日前開展了農藥產品質量和農藥標簽專項檢查。圖為執法人員正在農藥經銷部抽查農藥標簽。(秦偉 攝)